投資者是期貨交易收益與風險的直接承受者。由于期貨交易具有高風險特點,風險控制成為投資者進行交易的關鍵內容之一。投資者在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如果參與連續(xù)交易,還應當關注并合理控制連續(xù)交易時段的交易風險。 (一)依約定的強行平倉 在交易過程中,期貨公司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計算投資者期貨交易的風險。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有不同的計算方法,一般在《期貨經(jīng)紀合同》中有明確約定。 期貨公司對投資者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tǒng)一計算風險。當投資者的風險率達到約定的數(shù)值時,期貨公司將于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向投資者發(fā)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投資者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后立即自行平倉。否則,期貨公司有權對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投資者可用資金≥0 。 在實踐中,為了更好地控制風險,同時也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很多期貨公司進行盤中風險控制。雙方一般在《期貨經(jīng)紀合同》中約定,在交易過程中,如果投資者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可以要求投資者追加保證金或者在約定時間內自行平倉,否則即有權進行強行平倉。 (二)依法定的強行平倉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的情況下,當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shù)量超過限倉規(guī)定時,期貨公司有權不經(jīng)投資者同意即按照期貨交易所的限倉規(guī)定對其超量部分強行平倉。投資者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結果。 在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要求期貨公司對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期貨公司有權不經(jīng)投資者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的要求和期貨公司相關規(guī)則對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投資者應當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結果。 (三)強行平倉的結果承擔 當期貨公司依法或者依約定強行平倉時,投資者應當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xù)費及由此產(chǎn)生的結果。期貨公司在采取強行平倉措施后,應當在事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投資者。 只要期貨公司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shù)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于合理的范圍,投資者不能以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shù)量為由向期貨公司主張權益。但如果期貨公司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并且有過錯,除投資者認可外,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根據(jù)投資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并賠償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直接損失。 由于市場原因導致期貨公司無法采取強行平倉措施產(chǎn)生的損失由投資者承擔。 另外,除了上述風險控制措施外,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可以限制投資者期貨賬戶全部或者部分功能:(1)投資者提供的資料、證件失效或者嚴重失實的;(2)期貨公司認定投資者資金來源不合法,或者投資者違反反洗錢監(jiān)管規(guī)定的;(3)投資者有嚴重損害期貨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其正常經(jīng)營秩序的行為;(4)投資者發(fā)生符合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認定標準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其他違規(guī)交易行為的;(5)期貨公司應監(jiān)管部門要求或者投資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及期貨交易所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意事項 在風險控制環(huán)節(jié),為了保護自身權益,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導致被強行平倉,投資者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照期貨公司通知要求及時追加保證金。當投資者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公司會按照《期貨經(jīng)紀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發(fā)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投資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切勿遲延等待,否則有可能被強行平倉。投資者不希望被期貨公司強行平倉的,也可以告知期貨公司并按照約定自行平倉。 2.在途資金不屬于有效入金。當投資者按照期貨公司通知要求追加保證金后,最好及時請期貨公司確認是否收到。投資者已追加保證金,但期貨公司尚未收到時,即為資金在途,這種情況不屬于有效入金,投資者仍然會因為未及時追加保證金而被強行平倉。 3.期貨公司以自身的保證金收取標準判斷投資者保證金是否充足。當投資者保證金低于期貨公司標準時,期貨公司就會按照約定通知投資者追加保證金。實踐中,有投資者誤以期貨交易所的保證金標準判斷自身保證金是否充足,并由此與期貨公司產(chǎn)生分歧。對此,投資者應當予以避免。 4.在交易過程中,避免滿倉操作,在賬戶中留有一定機動資金,并隨時關注自身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及時妥善處理自身的持倉,以應對行情波動劇烈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情況,避免因為追加保證金不及時而被強行平倉。 責任編輯:陳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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